“实属必然”:瓮安事件的惊心警示
童大焕
6·28瓮安事件正在向迅速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良性方向发展:事件本身很快平息,值得称道的是,这么大规模的处置过程中没有人员死亡;信息迅速公开,真相正在一步步揭示;有关部门的反思和对主政官员的问责已经在雷厉风行地进行。
面对这样一起偶然事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正视社会矛盾的直面态度和清醒认识令人印象深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尖锐地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事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作风粗暴,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导致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月4日 《贵州日报》)
这不是瓮安一时一地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因公民权利失衡,类似情形具有相当普遍性,只不过矛盾的表现形式略有差别。比如, 7月4日 《新京报》报道,北京密云李各庄村村民王再英因不愿意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被活活打死在自家房前;为了敦促拆迁,开封市让公职人员一律停职停薪做亲属的工作。
就在 7月3日 ,在全国公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杨焕宁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赴省进京上访。他同时指出,当前中国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多,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明显加大。
6·28瓮安事件说到底是一起典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事前无征兆,任何一个突发性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导火索,而且一旦事发,往往迅速演变,规模和行为的激烈程序都有可能迅速扩大,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处置和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平时,政府是否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是否切实维护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充分保障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建立起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忠诚和信赖?司法是否能把政府和百姓摆在平等的地位上,人民群众是否会出现求告无门的无助境况?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处理不公,无数的小事,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互相激荡,最终就会酿成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大事。
然而,越是社会矛盾突显,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往往越缺乏慢功出细活的耐心、缺乏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基本敬畏与尊重,乃至于出了矛盾,不是给公民和利益主体之间足够的平等博弈时间和空间,而是过分迷信快刀斩乱麻的速战速决办法,甚至动辄动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用专政手段来对待人民。效果可想而知:旧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新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日渐加深。久之,在一些地方,社会主要矛盾就演变成了官民矛盾。
贵州省委决定严查在此次事件中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查究瓮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4日对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决定,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此前,瓮安县公安局原政委和局长已被免职,新任政委和局长已于4日就职。
这样的处理决定果断有力,也符合党纪政纪和法纪,必将取信于民,重新修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裂痕,使官民之间达成新的信任。
但我们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更应该举一反差,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完善公民权利保护,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防范此类事件在当地或者其他地方再度发生。这应该是瓮安事件对于整个社会的警示与启示之所在,任何地方的党政机关都应在此类问题面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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